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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小学实验室及功能教室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06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实验室及功能教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教育技术装备是指为实现教育教学目的,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建设、配备、管理、使用、研究的各种物质条件和手段的总和。教育技术装备不仅是直接服务于教育教学的硬件资源,而且还包含对其配备、管理、使用和研究的行为和过程,是用媒介语言来表达教学过程的技术。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主要涵盖中小学教室,实验室(含科学教室),图书馆(室),体育场(馆),音乐、美术、卫生、心理咨询室,地理、历史等专用教室和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含校园信息系统)的建设;仪器器材、设备设施、图书期刊(含电子图书)、工具材料等的配备以及上述各项内容的管理、使用、研究、培训等。教育技术装备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物质和技术保障,是学校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教育技术装备是学校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培训,完成课程标准及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学校应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开展教育、教学和实践活动,并积极组织开展自制教具工作。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启迪学生的智慧,提高学生的创造力和科学素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各学校应创建新型的教学活动方式,营造更为人性化、保证师生健康安全、适于学科发展的教育教学环境。

四、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教育技术装备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效益。教育装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教育技术装备的特点进行择优采购。采购的教育装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检查、督导评估学校时,要把教育技术装备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估内容,建立教育技术装备评估制度,科学制定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

一、各级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是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负责辖区内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的职能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技术装备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教育技术装备的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教育技术装备的投资计划、管理、供配、调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考核评估。

二、教育技术装备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技术装备管理、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及科研工作。

三、各学校应有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应有机构(或部门)统一管理,对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确保经费落实,及时解决各种具体问题。

四、装备管理人员是对本校教育技术装备提供技术性支持、针对性服务、日常性维护和常态化管理的专业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并兼职做管理工作的人员、教职系列做专用教室及场所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图书馆(室)管理人员、各专用教室及场所等管理人员。装备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装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学校应根据工作量及有关要求,合理设定装备管理人员,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解决。

五、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之中,坚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

六、学校应合理计算装备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保证他们正常职称评聘、晋级、进修、评优评先等,并解决所需劳动保护和专业保健用品。装备管理人员应努力钻研技术和业务,充实更新知识,有高尚职业道德,有过硬本领,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第三章  中学理化生实验室

一、实验室建设

1.实验室建设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吉教[2010]19号)的标准。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

2.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

学校要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教学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和教学需要,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吉教[2010]19号)制定教学仪器设备配备计划,采购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满足课堂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的需要。学校还要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装备水平。

3.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符合教学的要求。

(1)要做到安全、环保,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的条件。

(2)实验室有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用的教师演示台、学生实验桌、凳等。

(3)仪器室根据需要设置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

二、实验室管理

1.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

(1)必须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

(2)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2.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要有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经费保障,并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有条件的学校要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3.实验室管理制度。

(1)实验室建立并悬挂《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教师工作职责》、《实验室安全防护规则》、《学生实验守则》、《物理仪器室管理使用制度》、《化学仪器、药品室管理使用制度》、《生物仪器、模型、标本管理使用制度》等制度。

(2)坚持按制度办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3)实验室要创造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

(4)科学制定实验操作程序,要有处理突发情况的各项措施,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4.实验室管理工作。

(1)须建立实验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和实验教学档案。

(2)对实验室的“建、配、管、用”进行跟踪记录,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3)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

5.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分室、分柜、定位存放。

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和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防压等工作。

6.化学药品分室、分柜存放,并贴有明显标签。

(1)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应易地单独放置,要有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2)对危险品和毒品的管理和领用,要执行双人双锁管理;钠、钾、白磷等试剂瓶三分之二埋入危险品柜底层砂中。

(3)配置的学生实验用化学试剂瓶上标签封蜡使用等。

7.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要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计量标定等工作。电学仪器要定期通电或及时充电,仪器要定期擦拭,化学试剂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生物浸制标本应按要求定期补液。

8.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账册。

(1)应设立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低值易耗品账,要求记录及时,准确。

(2)仪器数量增减登入“明细账”;玻璃仪器、药品的增减及时登入“低值易耗品账”,并接受财务监督。

(3)定期盘点,按规定程序做好报损、报废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不足的设备和药品。

9.实验室管理人员。

(1)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教师)的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解决,可根据从事实验室管理的工作量进行设定。

三、实验室使用要求

1.学校根据课程计划准备好实验器材和耗材。实验室易损易耗品的补充,必须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保障损坏和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及时维修和替换,切实保证实验课的正常开出。

2.学校应对实验室的使用效率、效果进行常态化的检查和评估,要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实验室实际使用效率低的要追究责任,使用率高、责任心强的要给予奖励。

3.建立对学生实验操作、动手能力综合考核评估制度,将实验操作考核纳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4.充分利用实验室和教学仪器设备,开展实验教学,开齐开足实验课程。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实验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向学生开放实验室,为学生自主地开展实验探究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5.学校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需要,采取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做好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四、队伍建设

1.建设一支与现代教育装备相适应,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装备工作的需要,配备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教师),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2.实验室管理人员

(1)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应有较强的事业心、实验能力和管理能力,熟悉各类教学仪器设备性能和管理业务,能独立完成本科目的所有实验,并指导学生实验操作和进行实验教学研究。

(2)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必须通过省或本地市、县(市、区)教育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和营养费的发放标准,并贯彻执行,在教学工作量计算、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章  科学实验室

一、科学实验室建设

1.学校要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吉教[2010]19号)的要求,根据学校层次和规模,对各种实验室用房的数量、面积和内部设施进行科学的规划,保证实验室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盗等条件,满足师生进行实验教学活动的需要、仪器设备存放的需要、实验教学准备工作的需要。学校的实验室用房建设规划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论证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2.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

学校要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教学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和教学需要,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吉教[2010]19号)制定教学仪器设备配备计划,采购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满足课堂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的需要。学校还要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装备水平。

3.实验室工作的经费保障。

实验室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需要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管理维护费用以及开展实验教学需要添置的耗材费用应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学校应按照这一要求,做好实验室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科学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管理人员。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学校的实验室工作。要设立实验教师(实验室管理员)岗位。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立实验教学研究室(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实验教师(实验室管理员)。</spa